索引号: | 111521030116077645/202507-00039 | 组配分类: | 主动公开文件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7-21 | 发布日期: | 2025-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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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 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2 | 对违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3 | 对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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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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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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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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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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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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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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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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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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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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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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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五十四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5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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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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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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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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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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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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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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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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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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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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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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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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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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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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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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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31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32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710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33 |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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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款: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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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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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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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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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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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第十九条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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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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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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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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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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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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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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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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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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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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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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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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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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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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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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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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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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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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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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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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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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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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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地形地貌,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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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禁止在行洪的河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矿石、废碴或者尾矿,防止造成行洪不畅或者堤岸破坏。边坡的开挖和矿石、废碴的堆放,应当符合边坡稳定的要求。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安全矿柱或者岩柱,防止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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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不按照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不按照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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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抵押采矿权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抵押采矿权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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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采矿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采矿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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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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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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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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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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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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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72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7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74 |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75 | 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76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77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78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二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79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三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80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81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一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82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83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84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85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86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87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88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89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90 |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九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91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92 | 对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2.【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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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2.【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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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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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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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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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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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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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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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01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02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03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04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05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06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07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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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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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10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11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12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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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14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15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16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17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18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19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20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21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22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23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24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25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26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27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28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29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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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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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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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期限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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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制发规划条件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部门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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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制发规划条件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部门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3),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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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制发规划条件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部门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4),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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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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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开发土地100公顷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土地100公顷以上,不满600公顷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土地60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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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39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砂石土类部分)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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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勘查界定。跨区域的地质灾害的成因和治理责任,由其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勘查界定。属于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其界定工作费用和治理责任均由引发地质灾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属于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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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1.【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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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 行政确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 第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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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 | 行政确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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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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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部委规章】《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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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部委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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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部委规章】《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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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 行政监督检查 |
1.【部委规章】《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建设部令第119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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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8号公布 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1年11月2日建设部令第108号《建设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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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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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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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2.【部委规章】《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三)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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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部委规章】《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国土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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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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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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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政府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2.【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6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12号)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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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部委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发布) 第二条本 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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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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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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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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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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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九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63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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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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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征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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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征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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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征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68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7月 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 29号】 根据 2007年 8月 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主席令第 72号】 根据 2009年 8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 18号】 根据 2019年 8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 32号】 )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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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条第三款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第一次修订 根据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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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其他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
171 | 土地开发治理(复垦)项目申报(立项)审查 | 其他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七条 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选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二)组织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 (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自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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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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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一九九0年五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十五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者其他处置的;(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三)改变土地用途的;(四)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5.【部委规章】《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九号)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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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一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三)旗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五)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机关核发土地证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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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通过展馆、公示栏或者网站、报刊登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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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其他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可以将有偿取得的采矿权抵押。 采矿权人应当自抵押采矿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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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备案管理 | 其他 |
1.【部门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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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项目部分) | 其他 |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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