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综执处罚〔2024〕63号
处罚对象:扎兰屯市鑫伟创牌匾制做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50783MA0P74XT6T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魏建伟
违法行为类型: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
处罚使用法律条例:1.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2.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元2.罚款:3,000.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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