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第十一条等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经营主体在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迁移等登记业务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根据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同情况,具体证明材料有所不同,常见情形如下:
1.自有房产: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关材料。
2.租赁房产:提交租(借)使用协议。
3.无偿使用房产:提交无偿使用协议。
4.电商平台网络经营场所:电子商务经营者仅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的,提交该平台网络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材料。
此外,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还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虚假承诺的,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住宅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和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危险废物储存和经营等;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