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

图片
当前位置: 专题聚焦 > 招商引资 > 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中医药产业开发及康养医院适用政策

发布时间:2023-02-15 14:58 来源:发展研究中心 浏览:
【字体大小:

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

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国办发〔2015〕45号

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现就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政策宣讲及指导工作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和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养老机构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各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其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二、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四、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筹建指导书,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及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医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指导、监管和考核,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共同推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国家药监局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药监药注〔2020〕27号

中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为造福人民健康作出巨大贡献,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药彰显特色优势,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为新时代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决策部署,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深化改革,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传承精华,注重整体观和中医药原创思维,促进中药守正创新。坚守底线,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创新发展,推进中药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二、促进中药守正创新

(一)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重视根据中医药临床治疗特点和实际评估临床价值,注重满足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制定中药新药临床价值评估技术指导原则。建立与中药临床定位相适应、体现其作用特点和优势的疗效评价标准。鼓励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疗效评价。探索引入真实世界证据用于支持中药新药注册上市。

(二)推动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制。明确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制有关技术要求,促进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发,推进古代经典名方向新药转化。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组织研究、制定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考证意见。建立与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特点相适应的审评模式,成立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专家审评委员会,实施简化审批。

(三)促进中药创新发展。探索引入新工具、新方法、新技术、新标准用于中药疗效评价。推动开展多区域临床试验规范性研究能力与体系建设,促进中药临床研究质量整体提升。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传承创新发展“孵化器”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支持以病证结合、专病专药或证候类中药等多种方式开展中药新药研制。

(四)鼓励二次开发。制定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相关技术要求,支持运用符合产品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支持同名同方药的研制,促进已上市中药同品种的质量竞争。优化已上市中药变更相关技术要求。

(五)加强中药安全性研究。引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开展中药上市后研究和上市后评价。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标准体系,建立以中医临床为导向的中药安全性分类分级评价策略。加大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验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安全性评价技术标准的研究。根据药物组方、人用经验、制备工艺、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特点等,在临床试验期间或上市后,开展各阶段相应的非临床和临床安全性研究。

三、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

(六)改革中药注册分类。尊重中医药特点,遵循中药研制规律,将“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基本要求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独特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特点有机结合。根据中药注册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研制实践情况,改革中药注册分类,不再仅以物质基础作为划分注册类别的依据,开辟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注册申报路径。

(七)构建“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进一步重视人用经验对中药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作用,按照中药特点、研发规律和实际,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加强对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整理,规范申报资料要求。

(八)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制度。对临床定位清晰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用于重大疾病、罕见病防治、临床急需而市场短缺、或属于儿童用药的中药新药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或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为急需的中药,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或高质量中药人用经验证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急所需的已上市中药增加功能主治实施特别审批。

四、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

(九)加强中药质量源头管理。修订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引导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推动中药材产地加工,鼓励中药饮片企业将质量保障体系向种植加工环节延伸,从源头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控制。加强和规范中药新药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明确质量控制研究相关技术要求。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严格限定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加强开展中药新药资源评估,保障中药材来源稳定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加大飞行检查力度,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在传承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方法和经验基础上,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附录。持续修订完善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间产品和制剂等在内的完整的内控质量标准体系,保持药品批间质量稳定可控。推动中药制药技术升级,鼓励生产企业逐步实现智能制造。

(十一)加强上市后监管。组织中药专项检查,持续加大中成药和中药饮片抽检力度,持续排查化解风险隐患,依法处置违法违规企业。聚焦掺杂使假、染色增重、非法添加、非法渠道购入中药饮片等问题,开展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对中药材交易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销售中药饮片行为,持续净化市场秩序。基于中医药发展实际,研究完善按照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生产中药饮片的流通政策。强化中药不良反应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组织评估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中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推进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

(十二)加大保护中药品种力度。修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与专利保护制度有机衔接,并纳入中药全生命周期注册管理之中,发挥其对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以及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等中药品种的保护作用。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申请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专利信息的登记、声明。

五、注重多方协调联动

(十三)加强横向联系。积极按照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加强与科技、卫生健康、中医药、医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部门工作合力,推进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满足临床需求,积极服务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督促落实各方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承担起药品监管责任,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推动地方党委政府扛起药品安全政治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十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中药审评审批改革宣传力度,加强重要政策、重大措施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各方预期,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中药传承创新的新格局。

六、推进中药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十六)完善中药法规标准体系。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中药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体系。加强中药标准管理,优化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持续完善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以临床为导向、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反映中药质量。研究完善中药材中农药残留、重金属与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和检测方法。制定实施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加强地方药材标准和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的监督实施。

(十七)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以编制“十四五”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为契机,开展重点课题研究,加强检验检测、审评审批、审核查验、监测评价等重点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加强“智慧监管”建设,创新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中药材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中药材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推进中药生产企业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对中药产品赋码、扫码,逐步在药品生产流通全过程实现可追溯。

(十八)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深入开展中药监管科学研究,积极推动中药监管理念、制度、机制创新,强化成果转化应用,推出一批中药监管新工具、新方法和新标准。深化与国内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之间合作,建立中药监管科学合作研究基地和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强化中药监管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

(十九)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快职业化、专业化的中药审评员、检查员队伍建设,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科学合理开展中药专业人员的考核评价和职级升降,扩宽职业发展空间,完善薪酬待遇保障机制,确保高层次人才“招得来、留得住”。

(二十)积极推动国际传统药监管合作。深化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合作,积极开展与国际草药监管合作组织(IRCH)、西太区草药监管协调论坛(FHH)等传统药监管国际组织以及有关国家或地区药品监管、药典机构的交流,深入参与国际传统药相关政策规则制定、标准协调,推动中药标准国际化。持续提升我国中药监管在国际监管组织中的话语权,推动中医药更好地为全世界人民服务。


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发挥好中医药(蒙医药)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

(一)提高中医药(蒙医药)教育整体水平。调整优化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中医学(蒙医学)学科专业布局,逐步建立以中医药(蒙医药)课程为主、先中(蒙)后西的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蒙医)疫病课程。加强中医药(蒙医药)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将中医(蒙医)思维培养和临床技能培训作为学生学业评价主要内容。支持中医药(蒙医药)院校“双一流”建设,打造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中医药(蒙医药)一流本科专业。布局建设中医(蒙医)养生学、骨伤学、康复学、疗术学、心理学、中(蒙)西医结合等本科专业。改革职业院校招生机制和培养内容,支持中医药(蒙医药)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建设。开展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加强高职院校中医药(蒙医药)专业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蒙医)医院建成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培育一批临床教学示范基地。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医院中医(蒙医)科、中医(蒙医)门诊部及诊所等纳入临床教学体系。组织开展中医药(蒙医药)类技能大赛。(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发展中医药(蒙医药)师承教育。统筹推进多层次学术经验继承、名老专家传承工作室继承人培养等人才培养项目,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加强监管,提升质量,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逐步提高高等院校“双师型”教师比例,加强中医药(蒙医药)基础、经典课程教师及临床教师、师承导师培养。健全师资授课、临床带教激励机制,绩效工资分配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蒙医)医师适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以医古文代替外语作为同等学力申请中医(蒙医)专业学位考试科目。探索师承教育与同等学力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完善符合中医药(蒙医药)规律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临床能力、医德医风作为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薪酬奖励、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在国家、自治区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推荐、评选工作中,探索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中(蒙)西医结合制度

(四)完善中(蒙)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建立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室间、院间和医联体内协同协作的中(蒙)西医结合诊疗模式,打造一批中(蒙)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和“旗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中(蒙)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相关医疗机构要对临床医师开展中医药(蒙医药)专业知识轮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蒙医)诊疗能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健全中(蒙)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将中医药(蒙医药)融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第一时间全面参与应急处置和疫病防治。建设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国家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库及救援队伍建设,强化中医药(蒙医药)重大传染病防控理论技术方法和相关现代医学技术培训。加快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医药(蒙医药)部门和专家队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完善西医学习中医(蒙医)制度。将中医药(蒙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增加课程学时。在高职临床医学专业中开设中医(蒙医)基础与适宜技术必修课程。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专业课程体系改革,提高经典课程、跟师学习、临床实习课时比重,增设疫病相关课程。支持高等医学院校获得推荐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探索开展九年制中(蒙)西医结合本硕博连读以及西学中(蒙)长学制教育教学改革,将长学制学生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组织好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蒙)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蒙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临床医学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医药(蒙医药)科室建设,逐步增加中医药(蒙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内容。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蒙医药)继续教育。持续推进国家、自治区“西学中(蒙)”项目,培养多层次中(蒙)西医结合人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提高中(蒙)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支持中(蒙)西医结合学科(专科)建设,鼓励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老年病、慢性病等中(蒙)西医联合攻关和中医药(蒙医药)干预研究,形成并推广中(蒙)西医结合诊疗方案。遴选优势病种,加强中(蒙)西医结合临床疗效评价研究,逐步建立疗效评价标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技厅负责)

三、促进中药(蒙药)产业发展

(八)加快推进中药(蒙药)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中药(蒙药)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提升中药(蒙药)注册申请技术指导水平和注册服务能力。挖掘整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蒙药)复方制剂,指导、鼓励中药(蒙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同名同方药申报注册。强化科技、医疗、中医药(蒙医药)等部门横向联动,推荐符合条件的中药(蒙药)新药进入快速审评审批通道。支持建立第三方中药(蒙药)新药注册检验机构。(自治区药监局、科技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九)推进中医药(蒙医药)市场化、产业化。重视科研方法学、疗效评价、伦理审查等科研管理,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科技活动规律研究,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推进中医药(蒙医药)科技创新,加快推动中医药(蒙医药)科技成果、院内制剂等转化、落地。支持发展中医药(蒙医药)康养和健康旅游产业。(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负责)

四、实施中医药(蒙医药)振兴发展重点工程

(十)实施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拓展人才培养资源和资金渠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经费分担机制。落实国家“百千万”人才培养项目,重点培育培养一批国医大师、国医名师、岐黄学者、名中医(蒙医)、中医药(蒙医药)优秀人才、骨干人才等高层次特色人才。开展中医药(蒙医药)卓越师资和医生培养,重点加强中医(蒙医)基础、经典、临床师资和医生培训。开展自治区名中医(蒙医)和基层名中医(蒙医)评选表彰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加大基础类、经典类、疫病防治类、康复类、药材炮制类、鉴定类、制剂检验类学科建设支持力度。实施中医(蒙医)临床教学基地能力建设专项,培育国家规范化培训基地和自治区区域中医(蒙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自治区中医(蒙医)临床医师培训教学和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平台。(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加强中医(蒙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优质中医(蒙医)资源提质扩容和均衡布局,支持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中医(蒙医)区域医疗中心和旗县域中医(蒙医)诊疗中心,形成以呼包鄂、通辽、巴彦淖尔为中心,辐射中、东、西区域,覆盖全区的高质量医疗服务体系。强化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建设,打造国家级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加快特色鲜明的中医(蒙医)医院和科室建设。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信息化建设,提升治未病服务能力和水平。以国家级中医(蒙医)疫病防治基地和紧急医学救援基地为示范,建设自治区中医(蒙医)疫病防治基地。加强二级以上中医(蒙医)医院感染科、肺病科、发热门诊、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重症监护室、应急储备库等建设,打造中医(蒙医)应急规范医院。鼓励中医(蒙医)医院拓展康复服务范围,提升神经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慢性病、骨关节、职业病、地方病和伤残等的康复服务能力,支持中医(蒙医)医院建设医养结合机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科研平台建设。推进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室(中心)。支持建设中医药(蒙医药)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聚焦中医(蒙医)优势病种和特色疗法推进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培育国家中心。加强中医药(蒙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技创新支撑平台建设,构建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平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负责)

(十三)实施名医堂工程。鼓励国医大师、名老中医(蒙医)、岐黄学者等名医团队入驻中医(蒙医)医疗机构,设立名医堂。实行创业扶持、品牌保护、自主执业、自主运营、自主培养、自负盈亏综合政策,打造一批名医团队运营的精品中医(蒙医)机构。鼓励有经验、有基础、有品牌的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名医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四)实施中医药(蒙医药)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工程。建设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打造中医药(蒙医药)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研究制定一批中医(蒙医)特色诊疗方案,推广一批中医(蒙医)特色技术,转化一批中医药(蒙医药)先进装备、中药(蒙药)新药。通过内蒙古科技大市场,组织中医药(蒙医药)科技成果线上线下对接活动,促进技术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和优秀研究成果投入市场应用。(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五)实施道地中药材(蒙药材)提升工程。出台自治区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相关政策措施,推进道地药材繁育和生产基地建设,推动中药材(蒙药材)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加大对中药材(蒙药材)良种繁育、生产种植、仓储物流等的支持力度,建设一批标准化生产基地。以示范社创建和合作社发展项目为抓手,深化社企合作,推动中药材(蒙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发展。鼓励林业专业合作社利用林地自然条件开展林下中药材(蒙药材)种植。制定推进药材初加工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药材初加工产业,加强药材初加工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推动建设中药材(蒙药材)物流基地,培育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深入开展服务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一企一策、一需一案”为中药材(蒙药材)提供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综合服务。(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林草局、药监局负责)

深入实施中药(蒙药)标准化项目,推动中药材(蒙药材)种子、种苗、种植等地方标准研究制定工作。在完成黄芪、甘草、防风等17项种植标准体系相关地方标准制定的基础上,将苦参、赤芍、桔梗等标准体系建设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在标准规划、标准制定、试点建设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负责)

(十六)建设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综合改革区。改革体制机制,加快完善中医药(蒙医药)制度体系、管理体系、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出台自治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包括中药(蒙药)在内的自治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中医药(蒙医药)改革亟需突破的重点难点,选择发展基础好的盟市、旗县(市、区),打造具有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负责)

(十七)实施中医药(蒙医药)开放发展工程。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蒙医药)医疗”“互联网+中医药(蒙医药)贸易”,提供中医药(蒙医药)跨境远程医疗和远程教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展会平台拓宽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和贸易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推动贸易发展。积极参与制定有关国际传统医药标准及监管规则和科技合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商务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五、增强中医药(蒙医药)发展动力

(十八)保障落实政府投入。按照医疗卫生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公立中医(蒙医)医院的办医主体,落实对公立中医(蒙医)医院基础设施、设备购置、重点学科、人才培养和信息化等政府投入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多方增加社会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主体责任,通过灵活运用规划、划拨土地等,支持公立中医(蒙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国家、自治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中医药(蒙医药)产品市场化转化在税收、金融、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倾斜。鼓励、引导社会投入,打造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集聚区。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医(蒙医)诊所加入中医(蒙医)医院牵头建设的医联体和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将治未病服务内容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将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中医(蒙医)诊所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提供诊疗场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加强融资渠道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蒙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指导推进企业上市进程。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蒙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为社会资本与中医药(蒙医药)产业对接搭建平台,助力产业融资发展。加强对中医药(蒙医药)领域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中药(蒙药)企业名单制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强化对优质成药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蒙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证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提高中医药(蒙医药)发展效益

(二十一)落实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补充中医(蒙医)新增医疗服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调价路径,定期开展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调整价格,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支持中医(蒙医)传承创新发展。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蒙药)饮片、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治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二)健全中医药(蒙医药)医保管理措施。按规定将疗效确切、费用适宜的中医(蒙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中医(蒙医)医疗服务按病种分值付费,推进中(蒙)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药(蒙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激励医疗机构提供安全有效、方便适宜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健康保险产品,将中医药(蒙医药)纳入健康保险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补偿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和中医药(蒙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将中医药(蒙医药)纳入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加强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和费用的监管。(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二十三)合理开展中医(蒙医)非基本服务。允许公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在政策范围内自主设立国际医疗部,自主决定国际医疗的价格,项目应在自治区公布实施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之内,服务量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加强专科建设和医院建设发展。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内蒙古银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营造中医药(蒙医药)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四)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建立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目录,将具有独特炮制方法的中药(蒙药)饮片和中医(蒙医)独特技术纳入保护范围。推进中医药(蒙医药)技术国际专利申请。鼓励运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保护等方法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产业发展,做好道地药材标志保护和运用。推进中药(蒙药)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组织开展涉及中药(蒙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推动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组织开展全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涉及中医药(蒙医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完善中医药(蒙医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药监局负责)

(二十五)优化中药(蒙药)监督管理。制定药品监督抽检工作管理办法,推动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相结合,提高风险评估和监测效能。引导医疗机构、制药企业、中药(蒙药)饮片厂采购有质量保证、可溯源的中药(蒙药)材。允许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代生产部分中药(蒙药)饮片。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农残、重金属和有害元素、砷盐、黄曲霉毒素等进行检验,减少重复投资,降低生产成本。做好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工作。(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文化传播。支持中医药(蒙医药)非遗保护传承体系建设,加强保护、传承和宣传。支持中医药(蒙医药)院校、科研和医疗机构改善中医药(蒙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利用能力。加大中医药(蒙医药)文化保护传承和传播推广力度,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实施中医药(蒙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推进中医药(蒙医药)传统文化和知识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进社区、进乡村,推动开展中小学中医药(蒙医药)文化教育。(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广电局、文物局负责)

(二十七)提高中医药(蒙医药)法治化水平。适时推动修订完善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监管部门能力提升和队伍建设,提高中医药(蒙医药)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监管,净化从业环境。建立“双公示”工作机制。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用好“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负责)

(二十八)加强对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中医药(蒙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地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蒙医药)工作作为重点,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谋划、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推进中医药(蒙医药)全面参与“健康内蒙古”行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安排等方面向中医药(蒙医药)倾斜。加大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提升、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应急救治、标准制定、文化宣传等工作力度,推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支持中医药(蒙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022年4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